免修免考规定

一、 免修

(一)专业课、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二)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0分(200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或获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英语类专业“大学英语”课程。

(三)学生入学前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四)符合本条第(二)、(三)款条件者可申请免修相应统考科目,不再参加该课程的全国统考。上述证书如果是入学后获得的,则只能申请相应课程的免考,不能申请免修。

(五)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合格”记载,学分获得方式栏内标注“免修”字样。

二、 免考

(一)免考课程仍需参加课程学习。

(二)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考。

(三)入学前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已经学过的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课程(含统考课程)。

(四)入学前已获得本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核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课程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对应课程(不含统考课程)。

(五)学生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考与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学时相当的课程(不含统考课程)。

(六)学生发表的科研论文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考相应专业选修课程;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考相应的专业课程。 

(七)除英语类专业学生外,入学注册时年满40周岁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本科层次学生可以申请免考《大学英语》。

(八)入学前或在读期间获得(一、免修)所规定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单或证书的,亦可申请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

(九)其他学习成果等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考相应的课程(不含统考课程)。

(十)免考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学分获得方式栏内标注“免考”字样。

(十一)属于本条第(三)、(四)、(五)款的,原始成绩占课程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20%;属于本条第(六)、(七)、(八)款的,平时成绩达到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属于本条第(九)款的参照本条相关规定办理。

三、 申报免修、免考课程时,学生应向学习中心、函授站(点)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原件,学习中心、函授站(点)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四、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免考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修、免考资格,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