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23〕199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课程学习违规与课程考核
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习违规与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3年11月9日
西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课程学习违规与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学习与考核行为,严格课程学习管理,严肃课程考核纪律,促进考风学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校﹝2017﹞494号)、《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校﹝2019﹞36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习违规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非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依课程考核工作职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包括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核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课程考核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课程学习违规、考核违纪作弊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课程学习违规、考核违纪作弊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八条 学生对课程学习违规、考核违纪作弊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课程学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利用学校线上教学提供的学习场所(如论坛区、答疑区、电子邮件等)公开发布或者向特定个人、群体发布骚扰性、辱骂性、恐吓性、伤害性、诽谤性、敲诈勒索、诈骗、庸俗淫秽等言论,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入侵学校线上教学网络、干扰学校线上教学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网络上索要或公开作业题、试题答案的,在学习系统中公开发布广告、代写论文等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违纪,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一)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携带未经许可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许可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座;
(三)开考前答题,或考核终止后继续答题;
(四)考核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五)开考后在考场内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
(六)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核;
(七)写有答案的试卷、答卷纸、草稿纸等未放在规定、指定的地方;
(八)其他一般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在线上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
(一)在线上考试中以任意方式遮挡面部,导致视频监控系统无法识别;
(二)在线上考试中考试环境逆光或光线过暗,导致视频监控系统无法识别。
第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
(二)课程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三)试图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不允许自行带出考场的物品带出考场;
(四)在线上考试过程中关闭摄像头;
(五)再犯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或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
(六)其他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二)他人拿走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或未及时报告;
(三)课程考核中故意严重损毁本人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四)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带入考场且处于开机状态或未放在指定地点;
(五)其他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和记过处分的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课程考核中故意严重损毁其他考生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二)干扰评卷工作,以央求、送礼、纠缠、辱骂、威胁等手段要求评卷教师加分;
(三)以各种方式要求监考或其他人员不如实反映违纪事实;
(四)其他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和留校察看处分的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课程考核作弊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六条 考核过程中,学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
(二)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课程考核内容;
(三)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四)提前交卷后,故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并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五)发现在就考桌椅、学生身体或服饰等部位由学生本人书写的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
(六)发现就考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课程考核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复习资料等物品;
(七)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
(八)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课程考核有关内容,或从外面返回考场时带回与课程考核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物品;
(九)窃取或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核成绩;
(十一)阅卷时发现与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经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审核确认属实;
(十二)在线上考试过程中使用任意设备播放照片或视频替代考生真实图像的。;
(十三)在线上考试中使用虚拟摄像头;
(十四)其他应给予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课程考核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五章 课程学习违规和考核严重违纪作弊处分的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纪和作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严重违纪和作弊时,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由当事人(学生和2名及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考生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予以暂扣,并向考生出具暂扣物品的收据。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及时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及作弊证据送交学生所在教学点。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严重违纪和作弊时,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本条第一项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三)教学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考生严重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及其原始载体作为证据保存。教学点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严重违纪和作弊行为组织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认定。
(四)教学点汇总考生严重违纪和作弊记录,汇总情况(包括考生姓名、考号、考试科目名称、试卷袋编号、监考员姓名、情况说明等)并盖公章,经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处理。
(五)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应及时书面报送(连同物证)继续教育学院处理。
(六)在线上考试中,网上巡考发现考生严重违纪和作弊时,巡考员应准确标注有关情况,并由巡考复审人员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继教院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课程学习违规和考核违纪作弊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继续教育学院应向学生送达拟处分意见通知书,载明拟作出处分的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正式处分决定书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教学点应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诚信教育,避免学生再次违纪作弊。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建立学生课程学习违规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六章 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核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或者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一)对应回避参加考核工作的情况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核时间、地点或者考核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出现雷同卷的;
(六)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核工作,调离考核工作岗位,并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或者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一)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核的或者使考核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核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卷、考核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六)利用考核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泄露试题、提供答案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或者同一时间的考核有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对相关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由学校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对相关考场、考点的负责人,学校将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二十八条 造成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损毁、泄露,或者致使考生答题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处理、处分,或由学校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处理、处分。
第七章 教学点课程考核管理不善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的教学点,学校除加强巡考、督考、培训工作外,视情节轻重和影响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取消其优秀评选资格,暂停招生,直至终止合作办学协议的处理,并按照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在校学生或在职人员考核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或者由学校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分: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核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指使他人代替参加考核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六)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务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七)向考务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故意损坏考核设施的;
(九)扰乱、妨害考场及有关考核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考核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习与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西校〔2021〕3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
西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