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活动,提高网络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公共服务体系在内的所有学习中心。
第二章 校外学习中心的定位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是开展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它是传递教学内容,实现远程教学过程的重要保证;是我校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学生支持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增进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人际交流,营造教书育人环境的重要渠道。学习中心在行政上隶属依托单位,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指导。
第三章 校外学习中心的基本建设条件
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备从事教育服务资格。
(二)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三)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四)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五)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六)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 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我校对学习中心总的要求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与规定,遵守《共建协议》,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接受我校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网继院”)的业务指导,抓好学风考风建设,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认真搞好现代远程教育各项支持服务。
第六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我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学习中心的管理细则并实施。
(二)根据网继院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按照网继院的招生简章,在规定地域或范围进行招生宣传、考生报名、学生身份验证、安排考试场地、监考等工作。不得另行制作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材料;不得乱承诺、乱宣传、乱收费;不得跨省跨区域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硬件和软件条件,保证我校网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四)配合网继院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学生学籍材料按要求报送网继院,并按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备份材料。
(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网继院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组织新生入学导学,督促和协助学生注册和指导学生选课、协助学生购买教材,并制订保障教学正常进行的措施并以实施。
(六)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做好学习支持服务工作,承担学生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生活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七)严肃考风考纪,配合网继院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
(八)按要求向网继院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检、自检材料与报告,随时接受教育部、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继院或其它授权机构的评估检查。
(九)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护网继院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学习中心违规及处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将被我校视为违规行为:
(一)不履行本规定要求学习中心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未按照网继院制作的招生简章或工作要求虚假宣传或承诺;
(三)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将我校招生与其他形式、其他学校的办学混合宣传;
(四)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招生权;
(五)未经网继院授权私自收费,违规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上严重失职、渎职;
(七)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泄密、发生集体或重大考试作弊违纪事件、妨碍我校巡考人员履行职责;
(八)侵犯我校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九)损害我校声誉,以我校网络教育名义对外签署协议;
(十)泄露或贩卖学生个人信息;
(十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我校将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有违规行为的学习中心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我校将中止《共建协议》并撤消学习中心,报请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执法机关查处,并保留追诉违约责任的法律权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生效后,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